登尼特企业策略发展有限公司 
| 繁体中文 | 简体中文 | English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热门推荐:
   中国深圳各行业投资优惠政策...
   如何利用好中国对外商企业“...
   瑞士——世界投资最安全地之...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
   在德国经营生意五年以上可能...
   澳大利亚外资政策及对服务贸...
   新加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优惠...
   马来西亚第二故乡计划——吸...
   美国加州吸引外资政策
   美国密西西比州投资鼓励措施...
   瑞士——世界投资最安全地之...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
   澳大利亚外资政策及对服务贸...
   新加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优惠...
   马来西亚第二故乡计划——吸...
   美国加州吸引外资政策
   美国密西西比州投资鼓励措施...
   加拿大BC省吸引投资的重点...
   意大利外资管理及优惠政策
   俄罗斯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
 网站搜索:
   
 RSS订阅:
登尼特策划网>
澳大利亚外资政策及对服务贸易领域的保护措施
 来源:登尼特集团档案室 编辑:思麦 发布时间:2007-7-28 11:49:14
     

澳大利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澳投资,但前提是该投资不得有损于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澳大利亚没有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外国投资由1975年制定的关于公司的《外国收购和接管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来管理。依照澳大利亚法律,“外国人”定义为:

1. 非澳居民的自然人;

2.非长期在澳居留(指一年当中须有200天)的自然人组成的或外国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利益的公司。这种公司又包括:
(1)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非澳居民的自然人组成的或由一外国公司对其具有整体控制利益的公司;
(2) 信托财产的受托人,而受托人中有一自然人为非澳居民,或者外国公司对受托人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利益;
(3) 信托财产的受托人,而受托人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其中每个人要么是为非澳居民的自然人,要么是对受托人具有整体控制利益的外国公司。

外国人来澳投资的审批机构为澳财政部。准备来澳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须向财政部投资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澳大利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述商业活动需经过批准:
(1) 购买澳大利亚公司的股份或购买澳大利亚企业或公司的管理权或控制权达企业资产五千万澳元以上者;
(2) 在澳大利亚开展新业务投资达一千万澳元以上者;
(3) 在购买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方面,澳政府规定外国公司不得购买住宅,除非该公司将此住宅作为其在澳工作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住所。一般情况下,外国公司最多能购买两所此类住宅;
(4) 在报纸、新闻及广播业开展业务;
(5) 进行铀矿开采;
(6) 进入澳采矿业或购买现成的非居住用房地产时,澳方投资至少要占50%,然而如外国人按合理的商业条件,找不到合适的澳方合作伙伴时,这种限制可以取消;
(7) 外国政府或其代理在澳投资,无论其投资规模大小,均须得到澳政府的批准;
(8) 外国投资者在银行业的投资必须符合澳《1959年银行法案》、《1998年金融部门控股法》以及澳银行政策(包括审慎交易规则)的规定。任何接管和收购澳大利亚银行的投资项目,均须报澳大利亚政府,根据是非曲直逐案审定。如外国人拥有的银行及其国内监管者的信誉能令澳审慎交易管理局满意,且该银行符合澳审慎交易管理局的审慎监管安排,则澳政府可以向其签发银行开业许可;
(9) 澳大利亚《1981年运输注册法案》规定,在澳洲注册的船舶,必须由澳大利亚人拥有多数所有权,(比如,由澳居民或根据澳联邦或州法成立的法人实体拥有多数所有权)除非该船舶指定由澳大利亚者承租。

一、澳大利亚最近十年吸引外资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情况
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澳大利亚最近十年来吸引外资政策和法规总的来说变化不大,但在近年来全球投资自由化趋势影响下,澳大利亚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也在逐步放宽吸引外资政策。

放宽对外资进入的审批要求
(1) 澳大利亚总理1999年8月4日宣布,将外资对澳既存企业取得的政府审批底线由原来的五百万澳元放宽到五千万澳元,即外国资本对总资产未满五千万澳元的澳洲企业的投资或接管,不以审批为必要,但总资产达五千万澳元的投资项目仍须审批;

(2) 澳大利亚政府取消了对特种签证持有者通过澳公司和信托机构投资于居民用房地产行业的审批要求;

(3) 与上述(1)项政策相配套,澳政府也将一外国公司中的澳大利亚资产被另一外国公司收购时须向澳政府通知的底线由五百万澳元放宽到五千澳元。

这是这些年来澳大利亚在吸引外资政策方面的最大调整,这项调整大大方便了资产在五千万澳元以下的对澳投资项目。

二、澳外资审查制度
澳国库部负责制订有关外资政策。国库部下属的外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外资项目。对于较大的、较敏感行业的外资项目,该委员会将协调政府其它部门,共同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在大部分行业中,小的外资项目不必接受审查。大的外资项目通常也会得到审查批准。只有少数投资项目被认定将会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不予批准。被拒绝项目的比例只占全部审查项目的2-3%,其中大多数被拒绝的外资基础上是房地产项目。

按照现行规定,如下外资项目必须向政府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1、购买总资产或市场商业价值在5000万澳元以上的澳现有企业的外资项目;

  2、建立总投资额在1000万澳元(含1000)含以上的新企业的外资项目;

  3、在传媒业,组合投资占有5%或以上的股份,或不论规模大小的非组合投资项目;

  4、购买外国公司(该公司在澳含支机构或资产价值在5000万澳元以上,或在澳资产占其全球资产的5%以上)的投资项目;

  5、无论规模大小,由外国政府或其代理机构进行的直接投资项目;

  6、购买城市房地产的项目,包括:

  (1)购买商业用房地产,已列入文化遗产清单,价值在500万澳元或以上的外资项目;

  (2)购买商业用房地产,其未被列入文化遗产清单,价值在5000万澳元或以上的外资项目;

  (3)购买住宿设施的外资项目,不论规模;

  (4)购买空置城市地产的外资项目,不论规模;

  (5)购买住宅房地产的外资项目,不论规模。

一般情况下,被审查的外资项目都会得到政府批准。敏感行业的项目,或事关国家利益的项目,外资审查委员会将做较详细的审查;1亿澳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政府将做全面审查。

政府对外资项目的批准有时会附加一些条件,多数情况下是有关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时间要求或环保要求。

外资审查委员会在外国投资者递交项目申请2周后会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绝大多数项目(90%)会在30天内得到批准。少数项目也会在90天内被通知是否予以批准。

三、澳在敏感行业采取的限制外资措施
(一)  房地产
迄今,大量的外资涌入澳房地产业。政府为了确保外资被用于增加住宅的供应而不是用于房地产炒作行为,规定对住宅房地产和商业用房地产的外资项目采取不同的政策;外国人购买澳房地产的合同必须经政府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以拍卖方式出售给外国人的房地产,也必须事先获得政府的批准,并且在拍卖后向外资审查委员会递交合同副本。

1、免于审批的情况

以下两种情况下,购买房地产的项目免于审批:

  (1) 居住在国外的澳公民,或持永久居留签证的外国人,或持“特殊签证”的外国人(新西兰公民),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澳公司购买房地产用于自己居住;

  (2) 外国人与其澳配偶一起购买的住宅。

2、 住宅房地产

(1) 已开发住宅房地产

外资购买已开发住宅房地产的申请,通常不被批准,除非以下两种情况:

外国公司在澳建立大型投资企业,为其高层经理人员继续在澳居住12个月以上购买住所,且当住所不用作此目的时即被出售,这种情况下,购买房地产的申请可获批准。公司是否符合资格要求,以及所能购买的住宅数目将取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在澳资产。除非特殊情况,外国公司一般不被允许购买用于此目的两所以上的住宅。如果外国公司打算购买的住宅占其在澳资产的相当份额,该公司的申请也将不被批准。

临时在澳居住的外国人,持有允许其居澳1年以上的临时签证,购买房地产作为住所(非出租目的),并且在签证到期后或离开澳后,立即将房地产出售的申请将获得批准。这类人士包括长期居澳的外国退休老人和在澳学习的18岁以上学生。后者必须在澳学习1年以上,并且只允许购买价值在30万澳元以下的房地产。持旅游签证等的外国人不在此例。

(2) 待开发的住宅房地产

外资购买未开工住宅的项目通常可获批准,条件是要在12个月内开始大规模建设;一旦完工后,必须递交完工日期和开发费用的报告;50%以上的总开支要用作开发费用。此类房地产完工后,可出租,销售或外国投资者自用。

外资购买现住宅进行再开发的项目,政府将逐一严格审查。再开发的房地产必须已无经济价值(不适于居住);且再开发项目再能增加房屋数目;不低于50%的总开支用作再开发的费用。为了证实此类住宅已无价值,政府将指定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此类房地产项目完工后,将被允许出租、销售或外国投资者自用。

外资购买在建项目或新建好,尚未出售、居住的房地产的申请,通常可获批准,条件是外资购买的房屋数量不被超过该类项目的50%。此类项目包括将非住宅(办公室、仓库)改造成住宅,其再开发费用占总开支一半以上的情况。此类项目不包括对已开发房产进行装修的情况。此类房地产项目完工后,将被允许出租、销售或外国投资者自用。一旦住宅被出售后,将被视为已开发住宅房地产项目,按该类项目的外资规定管理。此类项目中,10幢或以上房屋的开发商可申请获得预先批准,向外国人出售不超过50%的房屋。每12个月,开发商需向外资审查委员会报告销售情况,直至房屋售完为止。特殊情况下,4幢至10幢房屋的开发商也可获得预先批准。

(3) 旅游景点内的房地产

外资购买99年9月前政府指定的旅游景点内的住宅房地产的项目,可免于审批;外资购买99年9月后指定景点内的房地产的项目,凡签署10年以上租赁。

 相关连接:
 没有查询到相关记录

登尼特免责声明:


登尼特专业提供无国界、跨行业、一站式、个性化的高端企业顾问服务。主营业务:策略发展、框架设计、品牌规划、财务策划、税务管理、企业内审、企业上市、风险管理、股东信托、收购并购等。为了令客商迅速了解登尼特所提供的服务,登尼特对每一项服务撰写、提供说明书。登尼特經已致力确保说明书内容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如有错漏,登尼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资料属登尼特所有,如有引载,请注明出处。登尼特对此说明书保留最后解释权。如有任何查询,欢迎随时致电登尼特香港852-27837818,深圳86-755-82143181。谢谢访问登尼特网站
 
登尼特企业顾问|企业策划|企业上市|财务规划|合理避税|并购重组|策略发展|投资|融资|借款|税务

 

企业应用脑库登尼特资源网企业策划企业解决方案香港企业管理中心企业顾问注册公司登尼特企业解决方案、人力资源规划、网站策划、网页设计软件开发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域名注册香港网站制作、全球战略投资规划、企业框架设置与管控、国际财税规划、国际品牌规划、国际财务规划、企业形象文化策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尽职调查报告、市场调查报告、企业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客户关系维护、离岸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注册、企业财税规划、中国税务规划、香港税务规划、离岸避税规划、国际商标注册、知识产权注册、香港主板上市、香港创业板上市、美国纽交所上市、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英国伦敦上市、国际标准刊号注册、国际标准书号注册、股东代名人、财产信托、遗产信托、国际企业形象规划.更多...

全球华人中小企业协会荷兰银行香港汇丰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瑞士瑞信银行瑞士瑞银银行台湾富邦银行智达银行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阿里巴巴、香港中小企业经贸促进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商标注册处、香港知识产权署、中国商标注册局、香港税务局英国公司注册处、美国公司注册处、萨摩亚公司注册处、开曼公司注册处、香港政府网站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英国政府网站美国政府网站萨摩亚政府网站美国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 更多...

香港佐敦香港湾仔香港粉岭英国美国韩国萨摩亚英属处女岛澳门深圳广州北京上海义乌成都泉州
国际总部电话:852-27826888 传真:852-34262391 中国总部电话:86-755-82143181 传真:86-755-82143182 投诉电话:86-755-82143474
WEBSITE:www.tannet.net MSN:service@tannet.net Email:mailtannet@21cn.com 技术支持:SZHO003 责任编辑:SZXH006
登尼特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登尼特集团有限公司制作维护
Rights Reserved ©Tannet Group Ltd Since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