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于主板上市前需拥有最少连续三年的营业记录,并须合乎以下的盈利要求、或市值/收益/现金流转要求、或市值/收益要求:
1)盈利要求:第一及第二年税后利润总额不少于3000万港元,第三年则不少于2000万港元;或
2)市值/收益/现金流转要求:公司上市时之市值不少于20亿港元、及于最近的审计财政年度中有不少于5亿港元的收益、及于上市前的三个财政年度的现金流转合共不少于1亿港元;或
3)市值/收益要求:公司上市时之市值不少于40亿港元、及于最近的审计财政年度中有不少于5亿港元的收益、及于上市时股东不少于1000名。
2、同一管理层及股东
公司须于上市前三年内拥有同样的管理层,及于最近的审计财政年度中在同样的拥有权下营运。然而,如企业能合乎上述1.3)的市值/收益要求,而其董事和管理层在经营该行业方面拥有足够、令人满意及不少于三年的经验,公司可向联交所申请豁免,把公司于上市前拥有同样的管理层的时期缩短至一年,但公司须于上市文件中就该等董事及管理层的相关经验作出详尽披露。另外,企业在香港需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一般是指上市公司须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因此以民营企业的情况,应该安排至少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3、市值要求
公司上市时之最低总市值要求为二亿港元,及于上市时需有不少于25%股票在市场上流通。
4、上市后的保荐期间
申请人上市后,不须保留保荐人,但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5、最低公众持股量
5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以较高者为准);惟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可能获许可降至已发行股本的15%至25%。
6、股东人数
于上市时最少须有300名股东,及于上市时不多于50%的股票由大众股东实际持有。
7、包销安排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的股份,必须全部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