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的公司,交织着多种社会关系并折射出不少社会信息。公司已不仅仅是商事工具而成为经济关系中的基本主体,甚至成为社会的中心 。公司的结构是否合理,行为是否规范,运作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平衡。正因为如此,对公司加以法律调整就显得非常重要。无论是有着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大多以制定的公司法对公司加以调整,然而,由于不同社会的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其公司法的价值取向、规范结构、语言表达等则有着程度不同的区别。
香港与祖国大陆的经济贸易,主要是在公司之间进行,相互投资也主要是以组建公司的方式表现。不过,两地在公司方面的法律规定却有着较大差异。就目前来说,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下,重要的不是消除差异,而是明确和理解差异,从而避免因差异可能带来的负影响,或从差异中发现合理性和可借鉴之处。
祖国大陆的公司法以制定法为基本表现,其主要内容是《公司法》,与之相关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其中,《公司法》具普遍适用效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公司而言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香港的公司法由制定法和判例法两部分构成。最初,制定法完全追随英国,判例法也来源于英国和英联邦地区,现在,香港已形成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本地的制定法和判例法 ,而《公司条例》是香港制定法中篇幅最大的 。香港《公司条例》具有广泛的适用效力,不仅适用于本地公司,也适用于海外公司,不仅适用于私人公司,也适用于公众公司,不仅适用于单一公司,也适用于公司集团、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