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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授与契约
 来源:登尼特集团档案室 编辑:思麦 发布时间:2007-8-1 16:16:13
     

财产授与契约 (信托文件中文译本)

附录一
本财产授与契约於    年   月    日,由委托人,在附录一中标题“委托人”下所指明的人(以下为委托人)作为甲方,与授托人,在附录一中标题“授托人”下所指明的人(以下称为授予托人,除了本契约中另有要求,此表达方式意味著并包括授托人和授托人们)作为乙方,委托人望以附录一中标题“信托基金名称”下的名称制订此契约,并创建如下信托事宜:
在此契约执行前,委托人已经向授托人支付或转让了附录一中列明的转让金额,根据本契约,将由授托人持有,并用於以下所述目的;
此契约证明:委托人在此声明并指示授托人应,同时,授托人在此承认并声明,从此以后,转让金额,所有其他付款、转让或授权并由授托人接受的钱物、财产,将作为当前信托基金、收益及投资的一部分。

解释
1、(a) 本契约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述词语含有如下含意;
(i) 顾问:包括任何咨询的授托人、代理商、投资顾问、投资经理、法律或其他依据本契约条款所指定或雇用的顾问。
(ii)慈善机构:是指附录一中“慈善机构”标题下所指定的团体或机构。
(iii)公司:包括任何法人团体(不论形态),有论是有限责任的还是无限责任人,於世上任何地方成立或存在。
(iv)受益人:是指,根据本契约的规定,在附录一中“受益人”标题下所指定的任何个人或手件(不论现在还是将来,有论现在是确定还是有确定)并包括一个信托或权力员。
(v)分配日:是指在附录一中“分配日”标题下所指定的日期。
(vi)排除人员:是指在附录一中“排除人员”标题下所指定的或依据本契约规定所宣布的排除人员。
(vii)未成年:是指任何没有到达21岁的个体,尽管根据他或她驻地或别处法律已属成年。
(viii)国际信托法案:是指1984年国际信托法案,以及该法案的修改法案和补充法案。
(ix)提名人:是指在附录一中“提名人”标题下所指定的任何或依据本转让条款,指定并成为提名人的个体或公司。
(x)人:是指任何个体或团体。
(xi)适用法律:是指依据本契约规定所指定的适用法律。
(xii)监管人:是指在附录一中“监管人”标题下所指定的人或依据本契约规定指定为监管人的人。
(xiii) 转让金额:是指在附录一中“转让金额”标题下所指定的财产。
(xiv)财产授权與:是指本契约所创建的授與。
(xv) 信托基金:是指:
(a)转让金额,和
(b) 所有今后去付的、转让的、递送的或被控制的、并由授托人接受的金钱投资或财手作为新增的信托基金,和
(c)所有资产、收益积累、资本增长、或其他来源於上述两条的财产。
任何涉及信托基金的收益(没有分配或分派,以利於在本转让契约中转让相关财产),应延伸任何应计但并未需要对信托基金去付的收益。
(xvi)信托期间;是指开始於本契约日,结束於分配日的时间。
(b)本契约中
(i) 涉及到“契约”应包括任何书写文件。
(ii)涉及到“人”的事宜应包括未成年人士及该人物各方面的细微描述。
(iii) 单数词语应包括复数,反之,复数词不达意应包括其单数。
(iv)含有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不达意语应该包括其他词性。
(c)本契约中涉及到的委托人不应包括那些把转达让资产作为增加信托基金的人或人们(本契约中所指明的委托人除外)。
(d)本契约中插入的标题和分标题仅作为资料目的出现,不是契约的一部分不作为转让的构成,不适用本契约的解释。

资产和收益授予
2、(a)委托人可以在分配日前的任何时间,在监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约定信托基金或收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应由授托人为全部、一个或多个受益人,按照约定书中规定的方式来持有。并指出,信托基金或收益被约定的全部或任何部应被支付、转让或再转让到由任何受益人作为受益人的信托,除此以外,授托人不能根据此本节行使用权力以达反适用於信托基金或收益的全部或该部分的永久或累积的限制。
(b)除本项中(a)的约定外,授托人应在分配日前为那些在分配日前为那些在分配日生存或存在的受益人持有基金或收益,该基金的分配以监管人书面同意之情况持有及授托人决义案宣称。而在分配日仍未有分配情况,或部份基金仍未决定如何宣称,授托人则需为仍未宣称部份视为受益人(慈善团体及已宣称受益人除外)平均拥有,如其中一受一受益人(为自然人)已故,则其子裔继承该利益。如在分配日常无任何受益人生存,或基於某种理由部份基金并无分配或宣称,则授托人需将该部份基金作为为慈善机构持有,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本基金或收益均不能视为为委托人的利益持有。 

信托基金收益
3、授托人应有权力在分配日到来前随时并在任何时候积累未根据本契约约定的全部枵部分信托基金收益,但不能违反应用於全部或部分收积累的适用限制。

预付权力
4、除根据本转让条款所制定的任何约定外,授托人应具用权力随时和在任何时候,并在监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在世的或者生存的受益人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信托基金或收益,授托人可以按其认为恰当的方式把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信托基金或收益应用於抚养、预付、或有益於任何一名或多名在世的或者生存的受益人。

利益放弃
5、任何受益人,可以通过书面提交,放弃全部或部份信托基金或收益的任何权利和利
益,或放弃依据本契约达成的任何约定。

未成年受益人的收益/付款予监护人以及金钱投资
6、(a)任何受益人,在任何时候,有权得到信托基金的任何收益或资产,当时却未成
年,以及授托人根据本节的(a)项分节未能付款给任何人。授托人可成立独立的信托,
在受益人未成年期间,为此受益人持有、积累、并且投资这些基金收益及资产,而投
资必须为本转达让契约批准的信托基金投资项目。在此期间,并且随时,代表适当代表未成年人去付或应用部分或全部投资或资产,或以授托人自主的方式抚养、教育、预付、或受益於该未成年人。

(b)授托人根据本转让规定向未成年受益人应用或预付信托基金的任何收益或资产,可以由授托人向其父母或监护人支付。授托人不会负责监管这些预付金钱的应用。这些付款对於授托人来说,属於完全清偿。

授托人和监管人对增加及减少受益人的权力

7、(a)授托人在监管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如下权力:
(i)在信托期的任何时间,声明任何一个或多个人或物件,不管出生、未出生,确定、有确定,(不包括排除人员),作为永久,作为永久,或较短期、(不能超过信托期),的受益人。
(ii)在信托期的任何时间,声明任何一个或多或物件,不管出生,未出生,确定、不确定,不再作为永久,或短期,(不能超过信托期),排除人员。
(b)监管人应具有如下权力:
(i)在信托期的任何时间,声明任一个或多个人或物件,不管出、未出生,确定、不确定,(不包括排除人员),作为永久,或短期,(不能超过信托期)受益人。
(ii)在信托期间的任何时间,声明任何一个或多个人或物件,不管出生、未出生,确定、有确定,不再为永久,或短期,(不能超过信托期),的受益人。
(iii)在信托期的任何时间,声明任何一个或多个人或物件,不管出生、未出生,确定、不确定,为永久,或短期,(不能超过信托期),排除人员,没有授托人可根据此节被宣布为排除人员。

(c)根据此条款,监管人的每一次声明都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授托人,并且祥细写明该声明的有关人员或物件的全名及永久地址,有效期,以及声明的永久性,否则要规定声明的有效期间。

(d)本节的(b)项分节中所赋予的权利只是附带权利,不是基於信托权利,只有监管人可以行使,(不能被其他人或法院行使)。

(e)根据本节的(a)及(b)分节所赋予的权力所作的声明,均不能作废或影响之前对受益人所分配的利益。

投资获得出售的权利

8、(a)授托人可以应用投资历交易。授托人以其认为恰恰相反当的方式、在世界的某一地方、以某种财产形式、按照其制定的条款、条件投资信托基金或收益。在应用投资交易以及投资任何金钱或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个人产)时,在有同情况下,授托人应具有相同的权利和判断力,以及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如授托人是完全的资格业主,特别是没有抵触前述的通则,授托人可应用金钱或其他财,购买或捐献,或购回任何公司的份额或股票,或加入,不管是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也不管这些份额或股票是否正常情况下应由托管者获得,还是依据个人信誉,带有或有带保证,都按照授托人自主权下认为恰恰相反当的方式进行。

(b)授托人可以使用信托基金或收益的全部或部分,来展开零售、批发、生产、或其他贸易、业务、专业、作为单独贸易商、或作为贸易伙伴,完全取决於授托人的自主判断。如果授找人认为是恰恰相反当的、想干的,出於此目的,会获取财产,从事为管理者(法人或有是法人)招收贸易和业务的雇员,通过直接贷款,或逶支现金借款(或联合借款),或用信托基金抵押、担保,或其他式或规定,都取决於授托人的判断力,以及认为此判断适当。

(c)没有本节的(a)和(b)分节的条款规定,授托人可以应用投资交易,在如下任何领域,投资全部分信托基金或收益:
(i)    展开业务,并为了此目的,在授托人认为恰当的情况下雇用人员。
(ii)    贷款或存款,与任何人,包括,特别是在不影响通则下任何受益人或任何有限责任公司,这些贷款或存款可以是带利息的,或不带利息的,并且在授托人认为适当的条款下或在要求时偿付。
(iii)    认购或购买股票或债券(有抵押或无抵押),任何有限公司发行的或批准的任何种类或形式的债券、认股权或其他权利(包括可兑换票据)。
(iv)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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