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注: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 服务贸易
(一) 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公用事业、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笔译和口译、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保险、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四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 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其中: 1、 放宽澳门银行或财务公司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将《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有关内容修改如下:提供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即澳门银行或财务公司,应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金融体系法律制度》获许可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或以分行形式经营2年并且以本地注册形式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在澳门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 金融合作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一) 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澳门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二) 为澳门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三) 鼓励澳门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三、 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会展业的合作: 内地支持和配合澳门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四、 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 生效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七年七月二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廖晓淇(签字) 谭伯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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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①
(注: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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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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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专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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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服务(CPC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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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对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无地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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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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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专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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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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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1.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要求,由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降至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2.允许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时,按照内地执业医师设立个体诊所的条件办理①(注:①须经内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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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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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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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
c.数据处理服务(CPC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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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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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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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房地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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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地产管理服务(CPC82201,8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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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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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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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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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市场调研服务(CPC86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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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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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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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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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CPC 8660)
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CPC 86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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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中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中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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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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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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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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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参与内地中等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管网建设与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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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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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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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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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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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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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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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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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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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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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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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摄影服务(CPC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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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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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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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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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印刷和出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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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装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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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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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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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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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笔译和口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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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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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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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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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广东省、上海市试点举办展览①(注:①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②(注:②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参展企业应为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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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2.通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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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电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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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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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无地域限制。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不超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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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2.通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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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视听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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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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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内地与澳门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调整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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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4.分销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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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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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①(注:①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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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6.环境服务
(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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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排污服务(CPC 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 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 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 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 940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