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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来源:登尼特集团档案室 编辑:思麦 发布时间:2007-8-18 11:38:22
     

一、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的公式
 《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396号)对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的公式作出规定: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企业所得税税率15%。”
 
二、换算收入的经费支出一般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200号)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
 
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三、换算收入的经费支出特殊规定
 (一)需要列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
 《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际应酬费列支问题处理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338号)规定:“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将其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换算收入后,不再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其交际应酬费的限制列支数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1303号)规定:“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其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3号)规定:“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帐册、凭证,能够准确地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二)可不列入经费支出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333号)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1)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2)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3)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726号)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3号)规定:“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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