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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各行业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登尼特集团档案室 编辑:思麦 发布时间:2007-8-22 17:56:42
     

1、 一般行业
A、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0%减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税免征。

B、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认定为产品出口的企业的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 经认定的出口型企业,减半缴纳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经认定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5年。

D、 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 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区内生产并销售的产品,免征工业环节的增值税。《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的意见》(1997年)

2、 集成电路产业
A、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增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B、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

C、 深圳市设立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比照从事港口、码头等能源、交通建设企业的税收优惠,即经营期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D、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按当年销售净额的15%提取研发费用。所提取的研发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当年企业的开发投入超过提取金额的,可据实列支。

E、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F、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G、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H、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I、 规划建设首期面积3至5平方公里的深圳市集成电路产业园区。经认定进入产业园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

J、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其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房款可以抵扣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可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

K、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所需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落户深圳,不受进入深圳户口指标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

L、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3、 软件产业
A、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B、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C、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F、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凡通过CMM-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支持。

G、 设立软件企业孵化器。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件企业,政府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补贴。

H、 从事软件工作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软件开发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落户(不分随迁或工作调动),免交城市增容费。

I、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 物流
A、 在全市六大物流园区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其新增建设用地地价按优惠20%计收;笋岗物流园区项目按商业、仓储各50%计算,其他五个物流园区项目按商业25%、仓储75%计算;物流配送项目地价可以分期支付,最长期限为3年。商贸流通企业的大型冷库、配送中心的用电可按工业用电标准支付电费。

B、 被认定为重点物流项目的企业将在土地、用电等方面享受优惠,并在办理立项、建设等相关手续过程中可使用"绿色通道",实行快速审批。

5、 金融
A、 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补贴。

B、 教育部门在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深圳的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学习。

C、 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开业之日起可享受5年免征营业税。

6、 创业投资
A、 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指南》确定的项目进行投资,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并且其中不低于30%投资于创始型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前款规定的累计投资额,包括创业投资机构自计算时前5年内已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变现的投资额;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额,按投入时的实际数额计算。

B、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但其总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C、 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投资额,超过其全部已投资额的70%的,经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深圳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D、 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该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一是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二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优惠贴息。

E、 对留学人员来深从事科学研究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获第三产业的,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他行业适当放宽。

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合作双方另由约定,可按约定执行。

F、 鼓励创业投资,培育创业投资市场。鼓励海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凡符合我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的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并且其中不低于30%投资于创始型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政府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尤其是种子期项目,市科技发展资金采取多种形式与创业投资机构匹配投入。建立担保代偿金和再担保制度,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G、 通过"厂房再造、产业置换"扩大软件和科技孵化器的空间。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单位)以不低于1∶2的比例进行配套,将现有旧厂房改造为软件园和科技孵化器。
H、 扶持孵化器发展。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助,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讯、专业实验室设备仪器等共享设施建设。市政府出资建立专业化生物孵化器。

I、 市政府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一次性无偿资助通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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