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人士种类
经贸专业人士(台商在大陆投资及侨外资在两岸投资者)
1、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甲类:
受雇于台湾地区投资人或侨外投资人在大陆地区投资之事业,其服务满三个月之主管或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但在大陆地区投资之派遣主管或技术人员来台接受训练者,不受服务满三个月之限制。所称主管,指相当于主任、副厂长或副经理等职级以上人员;所称技术人员,指从事生产、设计或研发之高级技术人员。
2、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经贸性质之参观访问、参加会议及接受训练。
3、邀请单位资格
台湾地区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公司,且该公司或其具有影响力之股东在大陆地区投资金额三十万美元以上者。台湾地区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侨外投资事业,或经认许之外国分公司其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经备案外国公司代表人办事处其采购实绩达三百万美元以上者。所称具有影响力之股东,指董事、监察人或持股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4、申请文件
(1)旅行证申请书。
(2)保证书。
(3)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4)公司执照及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复印件。
(5)任职证明。
(6)团体名册。
(7)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许可函及实行投资报备函(或侨外投资人在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之出资证明文件)在大陆地区事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复印件。
二、专业人士种类:
经贸专业人士(团体邀访)
1、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乙类:
大陆地区省(市)级以上民间经贸机构高阶职位人员及必要之随团秘书。民间经贸机构之高阶职位人员,系指担任该机构理监事、秘书长及其它相当职级以上人员。
2、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经贸性质之参观访问及参加会议。
3、邀请单位资格
台湾地区立案核准成立满一年之省(市)级以上经济或大陆事务团体。
4、申请文件
(1)旅行证申请书。
(2)保证书。
(3)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4)邀请函复印件。
(5)
邀请单位之立案满一年证明、组织设立章程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6)任职证明。
(7)团体名册。
(8)大陆地区社会团体登记证明、理监事名单、组织设立章程及最近二年相关经贸会务活动纪要。
三、专业人士种类:
经贸专业人士(海外大陆人士)
1、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丙类:
大陆地区人民旅居第三地区为当地公司之主管、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任职满三个月者。
2、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经贸性质之参观、访问、参加会议及相关商务活动。
3、邀请单位资格
与该第三地区公司有商业往来之台湾地区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公司或经认许之外国分公司其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或经备案外国公司代表人办事处其采购实绩达三百万美元以上者。
4、申请文件
(1)旅行证申请书。
(2)保证书。
(3)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4)邀请函复印件。
(5)公司执照及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复印件。
(6)任职证明。
(7)团体名册。
(8)商业往来证明文件(购销货发票、投资、代理、技术合作等合约)。
四、专业人士种类:
经贸专业人士(与大陆地区有贸易往来者)
1、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丁类:
任职下列大陆地区事业之一,其服务满三个月之主管、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
(1)大陆地区事业对台湾地区公司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贸易额达三十万美元以上者。
(2)大陆地区事业对台湾地区公司单次采购金额达十万美元以上为验货需要者。
(3)台湾地区公司向大陆地区事业单次采购金额达十万美元以上需由大陆地区事业提供相关售后服务者。
2、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经贸性质之参观、访问参加会议、验货及研习。经贸性质之参加会议及守候服务。
3、邀请单位资格
台湾地区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公司或经认许之外国分公司其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或经备案外国公司代表人办事处其采购实绩达三百万美元以上者。
4、申请文件
(1)旅行证申请书。
(2)保证书。
(3)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4)公司执照及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复印件。
(5)任职证明。
(6)团体名册。
(7)属年度采购者检附对大陆地区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订单、输出许可证、发票)
(8)属单次采购者检附订购合约、信用状或相关付款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专业人士种类:
经贸专业人士(来台参加国际商展览者)
1、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戊类:
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来台参加在台举办国际商展活动之大陆地区经贸事业所属服务满三个月之人员。
2、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参加国际展览及相关活动。
3、邀请单位资格
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举办国际商展之单位。
4、申请文件
(1)旅行证申请书。
(2)保证书。
(3)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4)邀请函复印件。
(5)邀请单位立案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6)任职证明。
(7)团体名册。
(8)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举办国际商展证明文件。
六、专业人士种类
经贸专业人士(大陆潜在买主)
1、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已类:
任职大陆地区注册资本额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公司服务三个月之主管、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得受邀来台参观在台举办之商展。
2、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参观展览及相关活动。
3、邀请单位资格
由台湾地区相关产业工会或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事业推荐并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
4、申请文件
(1)旅行证申请书。
(2)保证书。
(3)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4)邀请函复印件。
(5)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公会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6)任职证明。
(7)团体名册。
(8)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举办商展证明文件。
七、登尼特的承诺
通过登尼特所领取的证书、文件,我们确保其真实性,由中港美专业律师把关。如有虚假,登尼特承担法律责任,并双倍作出赔偿。24小时投诉电话:香港852-6227 6736 深圳 86-755-8214 3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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